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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散伙了,剩余财产是按合同分红比例约定还是出资比例分配?

时间:2023-05-18 阅读:2230

 

周某经营着一家手工作坊家具加工厂,2018年6月为了扩大生产,周某与徐某、陈某分别签订《股权协议书》,约定新合伙人徐某、陈某各出资5万元,共同参与经营宜昌某定制衣柜厂”,新合伙人按照企业年利润10%提取分红。随后,三人合伙购买一台板材加工雕刻机,进行半自动化家具加工生产共计花费13万余

2020年4月,周某以设备入股另一家家具定制公司,随即与徐某、陈某解除合伙协议。不久周某退出合伙,周某的原始出资设备包含“雕刻机”等由周某收回。经鉴定,案涉雕刻机残值为8万余元。徐某、陈某认为散伙后应按照购买雕刻机的各自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双方未就该问题达成一致,徐某、陈某遂诉至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购买雕刻机的各自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价值。

那么问题来了,剩余财产的分配到底是应该根据合同约定的10%进行分配还是按照雕刻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呢?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结合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原、被告于2018年底分别按照利润的10%、10%和80%进行了唯一一次分红的事实,院确认双方对于利润分配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二原告分别占比10%,被告占比80%。虽然三方购买雕刻机的出资比例与上述约定不一致,但考虑到被告从事木制品加工行业多年,具有客户资源等优势,双方对于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属于意思自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及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本案合伙人的出资已转换成雕刻机及配套设备,双方也一致确认截止合同解除时,合伙动产资产仅剩雕刻机及其配套设施经鉴定雕刻机及配套设施评估净值为8万余元。原告主张按照购买雕刻机的各自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价值,不符合双方约定,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10%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