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家岗区法院顺利调解一件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
时间:2020-11-20 阅读:965
老两口含辛茹苦地将养子抚养长大,却没想到养儿不防老,倾尽心血培养的养子不但不尽赡养义务,还恶语相向,寒心的罗某夫妇将养子小罗(化名)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近日,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该案,双方达成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
1996年,因为膝下无子,罗某夫妇经人介绍收养了养子小罗。20多年以来,罗某夫妇一直积极履行着父母的职责,将养子抚养长大,供他读书。随着小罗渐渐长大,到了结婚的年纪,罗某夫妇还给儿子置房买车。但小罗从小娇惯,长大以后经常不服管教,老两口与小罗之间的关系逐渐恶化。罗某夫妻指责小罗好逸恶劳,甚至私自卖掉老两口为他准备的婚房,拿着卖房的钱挥霍一空,还欠下不少高利贷,致使罗某夫妻生活受到影响,深感心灵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遂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
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小罗对养父母的指责不置可否,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本案中,罗某夫妇与养子在生活期间,因为家庭纠纷经常发生矛盾,造成双方关系恶化,原告罗某夫妇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应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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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