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子父母能要回吗?
时间:2022-07-29 阅读:2896
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通常因骨肉亲情不会发生矛盾。但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人群的增多,父母子女间争夺房产归属的案件越来越多。那么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能要的回呢?
陈某夫妇陈述,其早年为某公司职工,公司开发的房地产可为职工提供优惠购房政策,陈某夫妇决定购买一套。但考虑到已有一套住房,为了以后变卖少缴税,遂决定以未成年尚在读书的女儿小丽(化名)的名义购房。陈某夫妇付清了房款并缴纳办证费等费用,2010年底,房屋建成、交付。小丽2012年大学毕业后在武汉落户并居住,后因故与陈某夫妇不再联系,陈某夫妇于是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小丽不同意。陈某夫妇主张房屋登记于小丽名下系为避税所需, 曾与小丽口头协议涉案房屋实归其所有。
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实际上是父母为子女购房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分为对外效力及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物权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不动产交易应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应审查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本案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对内效力,应依据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确定真正的权利人。本案涉案房屋签订《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产权登记时,小丽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能够产生民事法律效力,因此,涉案房屋真正的权利归属基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办理产权登记时陈某夫妇与小丽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陈某夫妇主张双方口头协议涉案房屋归其所有,非赠与小丽,仅因避税需要登记于小丽名下,陈某夫妇作为主张双方存在借名购房关系的一方,应对该法律关系的存在负举证责任。但提交的购房发票仅可以证实陈某夫妇是实际付款人,不足以证明其与小丽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协议。陈某夫妇出资为女儿小丽购房,并登记在小丽名下,具有物权公示效力。在陈某夫妇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与小丽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协议的情形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陈某夫妇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诉请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由小丽协助办理过户,法院难以支持。综上,伍家岗区法院依法驳回了陈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陈某夫妇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虽然被驳回,但法官在判决中指出,陈某夫妇作为父母在女儿小丽成长及就学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抚养义务,在女儿成年及出嫁时,又从经济上给予了较多的帮助,现父母日渐年老,正是为人子女尽孝反哺之时。赡养父母不仅包括经济上的帮扶,生活上的照顾,也包括情感上的慰抚。小丽现也已为人母,更应当能体谅父母的艰辛不易和无私付出。诉讼不是目的,胜负也不能解决亲情问题。希望小丽珍惜父母亲情,诉讼之后放下心中芥蒂,积极与父母弥合矛盾,修复关系,重回和谐原生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