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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劳务关系?承揽关系?

时间:2025-06-09 阅读:209

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是日常中比较常见的法律关系,乍一看似乎都是一方提供有偿劳动,另一方为劳动支付报酬,但是两者既相似又有一定的区别,尤其是一旦出现人身损害事故,产生法律纠纷,法律关系的认定与双方责任的划分息息相关。通俗地讲,劳动者给接受劳动方工作,要是工作过程中受了伤,接受劳动方需不需要赔偿、需要赔多少,是基于双方关系的认定。下面就跟小编一起,以3个核心区分为标准,结合具体案情,看看到底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邓某、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宜昌某门窗经营部,2024年4月张某联系肖师傅到该门窗经营部安装样板门,作出“将门完整装入门框”的指示。为完成指示内容,肖师傅手持拆除防护板的角磨机对门框木芯板进行切割,期间角磨机掉落致肖师傅左眼严重受伤。嗣后,因赔偿问题肖师傅将门窗经营部及张某诉至伍家岗区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关系认定

《民法典》第1192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3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技能与工具不同

劳务关系:劳动者提供普通劳动力,不一定需要具备特定的专业技能,设备、工具由接受劳务方提供。

承揽关系:承揽人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且需要自备工具。

本案中,肖师傅系装门手艺人,其自述有十余年的装门工作经验,自行准备安装门所需要的各类工具,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

2、控制与从属性不同

劳务关系:劳务者需听从接受劳务方的安排、指挥、监督等,双方具有从属关系。

承揽关系:承揽人与定作人相对独立,定作人仅对成果提出要求,不干预具体工作方式。

本案中,肖师傅同时承接几家不同门店的安装工作,根据安排自行上门安装,门窗经营部不干预具体安装过程,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

3、目标与报酬结算方式不同

劳务关系:以提供劳务过程本身为目的,接受劳务方关注的是劳动行为而非成果,报酬通常按时间或工作量计算并定期支付,具有连续性。

承揽关系:以交付特定工作成果为核心目标,强调劳动成果的完成,报酬与成果直接挂钩,无固定支付周期。

本案中,双方认可的结算单载明,肖师傅系按照门窗经营部指定地点进行安装后分别单笔计算金额不等的报酬,并由经营部行无规律单笔支付,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

 

综上,区法院依法认定肖师傅与门窗经营部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没有过错,那么根据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肖师傅需自行承担受伤后果。但在本案中,定作人张某指示肖师傅将门完整装入门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出售门窗的长期经营者,该指示未充分考虑追求美观效果之外的施工难度,存在的潜在施工危险性,具有一定的指示过错。另一方面,肖师傅为门窗经营部换样板门过程中,角磨机不慎掉落致其受伤,其作为承揽人独立完成主要工作,对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且其长期从事装门工作,应熟悉涉及切割作业中的危险并应主动采取预防措施,其施工过程中未见采取佩戴安全帽、护目镜等必要安全措施,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对于切割门框木芯板以便将门完整装入门框的施工方案,其明知拆除角磨机防护板后的操作具有高度危险性,但仍然选择该种方式施工,放任危险发生,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根据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区法院依法判决门窗经营部、张某对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比例,肖师傅自负70%的责任比例。

一审判决后,肖师傅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