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借款未果先付5万元,不当得利应当归还
时间:2020-10-12 阅读:507
案情简介:2018年初,A公司法人王某得知B公司有闲余资金可以出贷,拟向B公司借款500万元。期间,王某于2018年2月4日通过其个人账户向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个人账户转账支付5万元。2018年2月1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书》,合同载明A公司向B公司借款500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月利率以及担保条款等。嗣后,双方未履行该合同并已经解除合同,王某要求刘某返还5万元,而刘某认为该款项不应返还,A公司遂将刘某告上法庭。
A公司诉称:刘某要求我预付一个月的利息6万元,我同意并于2018年2月4日向刘某转账支付5万元,另支付现金1万元。刘某不履行借款合同义务,属于根本违约;我预付的利息对刘某属于不当得利。
刘某辩称:未履行借款合同是因为A公司的抵押担保一直未办理,合同未履行是A公司的责任。王某所述转账5万元是主动给付的,不应该返还。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某返还A公司不当得利款5万元。
判决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得利益;相对方受到损失;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为建立借贷关系达成合意,但双方并未履行借贷行为以致解除借贷合同关系。期间,王某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向刘某支付5万元,支付该款不是A公司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A公司选择不当得利纠纷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而非选择借款合同纠纷请求返还利息,B公司亦否认该5万元是预付借款利息,双方也不存在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故刘某收取王某支付的5万元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导致A公司受到损失,刘某收取王某5万元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A公司请求刘某返还不当得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A公司主张另支付刘某1万元现金,刘某予以否认,A公司无充分有效的证据印证,该笔1万元法院不予认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都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