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险”合作模式助力执行
时间:2019-11-11 阅读:640
近年来,“执行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更是法院工作中的难点。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2019年7月10日,伍家岗区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执行救助保险协议,开展“保全+救助”保险合作。
“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是很多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属心中的痛,虽然建立的有司法救助制度,但覆盖面窄,受害人及家属因种种原因可能无法申请到司法救助金。针对这一情况,伍家岗区法院在区委政法委领导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积极推动“执行救助保险”。
“执行救助保险”由伍家岗区政府拨款出资投保,为在我院判决案件中遭受人身伤害并取得胜诉判决的受害人或其亲属购买执行救助保险服务,经调查和审核后,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执行救助保险金。近日,第一笔执行救助保险金已发放完毕。
案件详情
2017年8月29日,韩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周某军驾驶中心普通货车于沪渝高速公路相撞,造成周某军驾驶车辆中的李某容、江某霞当场死亡,江某章、江某两人受伤。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宜昌大队认定:韩某青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周某军负次要责任。周某军作为车主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已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2018年10月10日,伍家岗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定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某等人损失91449元,被告周某军赔偿原告江某章等人损失93474.80元。
因周某军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故江某章等人向伍家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周某军无固定收入和职业,其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账户无可供执行的资金,肇事车辆因年份已久已无拍卖价值。经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江某章因2017年遭遇车祸,妻子去世,江某章脑部严重受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着落,且有尚未成年的儿子江某航仍需抚养照料,生活举步维艰。
伍家岗区法院认为江某青的情形符合《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及《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规定,属于国家司法救助范围,应当予以救助,根据案件情况及及江某章家庭困难程度,按照2018年度宜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对江某章、江某、江某航给予80000元的司法救助。
此次救助是我院推动“执行救助保险”制度后的首例司法援助,这一形式创新性的帮助破解我院“执行难”问题,既借助第三方机构运营的专业优势,有效提高了救助水平,又通过保险机构的杠杆作用放大投保金额,解决了救助资金短缺、覆盖面不足的问题,有效促进了诉讼权利的实现,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切实推进了“官司胜诉、补偿到位”的司法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