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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家岗区法院调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解率低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时间:2013-06-04 阅读:1365

近年来,随着城区内车辆的急剧增加,交通事故呈明显上升趋势,诉至法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也随之大幅上涨:2013年1月至今,伍家岗区法院共受理该类案件91件,已审结53件,虽然该类案件相对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但其中以调解结案的仅有16件,调解率为30.19%,远低于同期其他类型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为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该院特对该类案件调解率不高的问题展开了专题调研,并提出相应建议。

经分析,该类案件调解率低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保险公司方面的原因,部分保险公司不配合调解,甚至拒绝调解,如有的保险公司不愿意通过法院处理商业三者险理赔事宜,如果原告主张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则会对商业三者险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的保险公司会因为具体保险合同的规定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外的医疗费的理赔分配问题,对超过交强险限额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处理的赔偿部分有诸多异议,从而影响调解工作的进程;有的保险公司则直接表示,由于其公司在理赔时不予认可民事调解书,从而直接拒绝调解。二是受害人方面的原因,部分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尽合理,如有的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而目前法律对此项赔偿并无明确规定,导致被告方不轻易认可;有的受害人对其请求难以提供足够的证据,如当受害人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或月收入超过国家规定的个税起征点的完税凭证,被告方一般也不会同意按照原告主张的计算方式赔偿误工费。三是其他被告方面的原因,由于车辆在实际使用中存在挂靠、租赁、雇佣、承包、出借等多种情况,因此该类纠纷的涉诉主体众多,各被告对于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划分等问题常有诸多分歧,从而给调解工作带来重重障碍;有的被告因不认可伤残鉴定结果或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及后续治疗费的计算标准而不同意协商;有些被告赔偿能力有限,而随着赔偿标准的逐年增加,该类案件常产生巨额赔偿,经济困难的被告无力承担,从而加大了调解难度。

针对上述原因,该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上级法院加强审判指导,进一步明确、统一现存问题的处理方法,如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外的医疗费应如何合理分配理赔、该类案件中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标准等,减少相关争议;二是进一步提高法官调解能力,注重与当事人沟通的艺术,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分析问题,积极地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从案结事了、减少诉累的角度充分强调调解结案的优势;三是加大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力度,通过座谈、司法建议等方式,帮助保险公司分析该类案件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处,帮助进一步完善理赔制度;四是强化与公安交警部门的联动,利用节假日共同深入社区、交运集团、出租车公司等地进行交通安全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加强群众的法律知识和诉讼常识,并积极与公安交警部门搭建该类纠纷的诉前调解平台,如设立法官驻点联络办公室,尽量将该类纠纷在第一线化解,避免矛盾积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