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转错账后又被银行划走,这笔钱该谁来还?
时间:2025-08-04 阅读:382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曾有交易往来,甲公司向另一家公司支付15万元货款时,因操作失误将该15万元汇入乙公司某银行账户,乙公司曾向银行贷款,尚有借款本息逾期未还,贷款绑定的还款账户即为乙公司收到该15万元的账户,钱款到账后被银行扣划抵扣乙公司所欠借款。甲公司发现转错账后向乙公司及银行索要钱款无果,将乙公司及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乙公司返还15万元、银行对返还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认为
本案系转错账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因此,认定不当得利需满足四个构成要件:一方受有损失,一方取得财产利益,获取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取得利益无法律依据。
本案中,甲公司所举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款项确系其错汇,甲公司也因此错汇行为而致财产损失,其主张不当得利有事实依据。案涉款项虽系误汇,但因货币的特殊属性,在款项进入乙公司的银行账户后,伴随占有的转移,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款项来源是否合法有据并不妨碍实际占有人乙公司取得其所有权,乙公司的财产因该法律事实获得积极增加,虽然银行随后扣划了该笔款项,但乙公司的负债也相应减少,其实际获利的事实显而易见,故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1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乙公司与银行之间存在金融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扣划贷款合同约定还款账户的资金,其行为有合法依据,甲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银行取得涉案资金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且银行是从乙公司处获取的款项,其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也应根据乙公司与银行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来判断,与甲公司并无关联。甲公司要求银行对返还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甲公司15万元。
法官说法
货币系一种特殊的种类货,遵循“占有即所有”原则,这主要是由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流通性职能及交易需要决定的,货币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货币占有的更替即为所有权的转移,即便汇款人系错汇,一旦款项到达收款人账户中,收款人即取得款项的所有权,汇款人仅能通过合同、不当得利或侵权之诉主张返还。
如今电子支付和网上银行转账已十分普遍,在日常工作和生活当中,转账前应谨慎核对,做好自己的“第一责任人”。万一转错账,应立即与收款方联系,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