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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家岗区法院依据《民诉法》新规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时间:2022-06-30 阅读:642

2022年6月24日,伍家岗区法院依照修改后的民诉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与原告有长期业务往来。双方于2018年12月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产品进行销售,被告应当协助原告每年至少对账一次,对原告发出的对账单,应当在一个月内确认回复,如超过一个月未回复,视为对原告发出的对账单予以确认。2020 年 11 月原告向被告发出对账单,载明截至 2020年8月1日,被告共累计欠付货款4万余元。后双方无业务往来。原告多次催要该货款,被告拒不偿还货款。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付清货款。

伍家岗区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多种途径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均未成功,遂采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应诉材料,并开庭审理。

因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承办法官依据修改后的民诉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经当事人同意,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了判决书。

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是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伍家岗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案件39件。下一步,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将在充分尊重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一审民事案件独任制审理适用范围,提高办案效率,有效回应人民群众新时代司法需求,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释放司法效能,实现审判质量效率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