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吗?
时间:2025-06-13 阅读:121
兄弟俩按各自50%的比例
从父母处继承一套房产
本来挺公平的一件事儿
却还是因为房子的问题起了纠纷
导致兄弟俩法院相见
“购房者”的权益
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日前
伍家岗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看看法官怎么判?
基本案情
两兄弟按各自50%的比例,从父母处继承市中心地段房产一套。后来兄弟俩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哥哥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弟弟名下地段略偏的安置房一套。案外人三弟还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哥哥用50%的遗产份额置换弟弟的房屋。后哥哥将自己原有50%继承权的房产过户给弟弟单独所有,但当哥哥要求弟弟为其过户安置房时,哥哥却傻了眼,弟弟以未收到40万元房款,且自己原来的房屋面积较大,哥哥应支付面积差房款为由拒绝配合。于是哥俩对簿公堂,哥哥请求判决弟弟协助办理房屋过户事宜。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官说法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兄弟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弟弟将其安置房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哥哥,但哥哥未支付任何款项,弟弟便将安置房交付给哥哥居住使用至今。同时,哥哥在合同签订当日便协助弟弟办理了共同继承的父母房屋过户登记至弟弟单独所有的相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上述合同虽约定哥哥以40万元购买弟弟的安置房,但弟弟在未收到房款时便将房屋交付给哥哥占用使用,本不合交易惯例;加之二人的特殊亲属关系身份以及案外人三弟出具的房屋置换证明,可以认定该合同系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依法应确认无效。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哥哥将其继承的50%产权期待利益转让给弟弟,以此受让弟弟名下的安置房。该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应依法予以确认。此外,虽然两套交易房屋的面积存在悬殊,但从其路段、性质、现状来看,上述交易整体未显失公平,弟弟未能举证证明哥哥尚欠其面积差房款,故不应支持其抗辩意见。
现哥哥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弟弟有将自己的房屋过户至哥哥的附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弟弟应协助哥哥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当今社会,诚信缺失引发多种社会问题,依法认定虚假意思表示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呼吁广大市民:“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坚守诚信原则也是防范纠纷矛盾发生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