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租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占用费过高,法院可以调减吗?
时间:2025-06-19 阅读:920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宜昌某公司与小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一处房屋租赁给小帅使用,月租金1026元,履约保证金3078元,租期3年。小帅自2023年1月开始便未支付租金,双方的租赁合同已于2024年7月解除,小帅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为要回房屋及索要拖欠的租金、违约金、占用费,公司将小帅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与小帅违约相关的条款有3条:1、小帅未按时交租金,除补交外还需按所欠费用总额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小帅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小帅应按照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3、租赁期满,小帅逾期不归还房屋,视同双方为不定期租赁关系,占用费按合同月租金的3倍计算至房屋归还为止。
庭审结束后,小帅于2025年5月向公司支付了29754元,其认为该笔费用系补缴的2023年1月至2025年5月共计29个月的租金(1026元/×29月),但公司认为该费用仅能补缴2023年1月至合同解除之时2024年7月的租金19494元(1026元/×19月),剩余的10260元(29754元-19494元)不够付清前述3条违约条款所产生的违约金、占用费。
审理认为
关于欠缴租金的违约金,租赁合同中既约定“按所欠费用总额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同时约定“按照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20%”计算。两种违约金计算方式叠加过分超出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现小帅主张违约金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减,酌情按照“按照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20%”的约定方式,计算欠缴租金的违约金为3899元(19494元×20%)。
关于房屋占用费,租赁合同中约定“按合同月租金的3倍计算”,该约定实质上是要求违约方支付房屋占用费的同时,对于逾期返还房屋行为予以惩罚,但同样基于我国损失填补原则,根据前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法院酌情调整房屋占用费按照月租金的1.3倍即1334元/月计算。
另,虽然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3078元不予退还,但究其本质该条亦属于违约性质,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应予调减,故应当退还。
综上,小帅已支付的29754元补缴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的房租后,还剩10260元-违约金3899元+需退还的保证金3078元=9439元,该9439元应予抵扣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3月3日之间的房屋占用费(1334元/月×12月÷365日×215日)。
法院依法判决小帅于判决生效十日以内向公司返还房屋,并按1334元/月为标准,自2025年3月4日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支付房屋占用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