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司法驱散疫情阴霾
——伍家岗区法院支持新冠肺炎病逝患者家属保险理赔诉求
时间:2021-06-16 阅读:548
2020年新年伊始,我国遭遇了百年不遇的全球大流行病——新冠肺炎,成千上万的家庭都因此受到了伤害。灾难无情人有情,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冯昊结合法理与情理做出公正判决,为当事人带来阳光般的司法温暖。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3日,李某的丈夫饶某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住院治疗,在住院12天后,因病情危重,于2020年2月15日不幸死亡。在此之前的2019年9月24日,李某曾为饶某购买一份为期一年的保险。2020年2月5日,该保险公司发布《公告》一份,对有效保单在原有保险责任基础上进行了责任扩展,将新型冠状病毒纳入保险范畴,并载明:“被保险人在扩展责任有效期开始前已经医院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本公司不承担扩展责任。扩展责任有效期开始后新投保保单或续保保单,被保险人在合同(或续保合同)生效日前已经医院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本公司不承担扩展责任。”但是该条款字体未做黑色加粗说明。根据饶某的死亡记录显示,饶某于2020年2月6日进行2019nCOV-RNA检测,结果为阳性(+)。因此,该保险公司在收到李某的理赔申请后,以饶某在扩展责任有效期开始前已经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为由,拒绝了李某此次的理赔申请。
经多次交涉无果后,李某及其女儿将该保险公司起诉至伍家岗区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30余万元。
冯昊法官经审理后认为:饶某虽然在扩展责任有效期开始前已经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但是该保险公司并不能据此免除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该保险公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进行责任扩展,是其主动承担社会义务,体现社会责任担当,对于其商业信誉及商业口碑具有良好的提升作用,该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进行责任扩展不能理解为仅有投保人单方收益的行为,该保险公司在战略层面亦能受益,因此,不能仅因该责任扩展公告对投保人有利就否认该责任扩展公告系新增保险条款的性质。确认该责任扩展公告属保险条款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保险公司的新增保险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而该公司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的责任,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进行救治,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应以一刀切的方式将扩展条款发布前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使得同样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在责任扩展条款发布后因新型冠状病毒导致伤残或死亡的被保险人仅因确诊时间过早而得不到保险金的救济,对早期确诊或疑似感染病毒的患者显失公平。
另一方面,按照防疫要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应早发现、早治疗,这样才能有效遏制病毒的传播,但如按照该保险条款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会使得在保险公司进行责任扩展后伤亡的患者中,先前就诊早的患者得不到赔偿,反而是就诊晚的患者能得到赔偿,这种处理结果不利突发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有悖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综上所述:判决该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及其女儿支付保险金20万元。
收到判决后该保险公司表示不服裁判,遂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承办法官多方沟通、合议,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想法,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李某及其女儿赔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事后,当事人李某将一面印有“疫情无情人有情 阳光司法暖人心”金色大字的锦旗送到了承办法官冯昊手里,当面表达了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