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外卖骑手与配送公司平台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时间:2023-04-04 阅读:748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外卖行业逐渐形成“平台+送餐员”的新型就业形态,和传统模式相比更为灵活、自主性更强,涉及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也更复杂。在平台企业采取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情况下,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某电子商务公司与美团公司系合作关系,由某电子商务公司招聘全职外卖配送员完成美团公司指派的特定区域内的外卖派送任务。小向于2021年8月底到某电子商务公司处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小向通过美团公司相关APP领取工作任务,按照要求每天最低在线9小时,对美团公司相关APP分配的配送订单小向无权拒绝配送,需按照美团公司、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要求完成配送,某电子商务公司根据美团公司配送着装、配送时限、客户投诉奖惩等考核要求及结果,最终决定小向的工作考核奖惩结果及工资金额,并安排他人给小向发放工资。
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工资条上明确了人员状态为“在职”、并且对于超时配送、顾客投诉、出勤率、迟到早退、旷工均作为扣罚工资的事项进行列明。某电子商务公司为小向购买了雇主责任险。2021年9月5日,小向在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随后,小向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某电子商务公司为小向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出院后,小向不再到某电子商务公司处从事外卖配送的工作,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了服装及配送箱的押金300元。
2022年4月7日,小向向宜昌市伍家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电子商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员会为裁决驳回小向的仲裁请求。
小向便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认定劳动关系。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基于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所产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从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劳动关系的双方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本案中,小向、某电子商务公司均为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某电子商务公司与美团公司合作从事外卖配送业务,某电子商务公司招聘小向后,安排小向全职从事外卖配送业务,某电子商务公司并依据美团公司的管理考核情况,对其进行考核管理,向小向发放工资。实际工作中,小向对美团公司有关APP分配的外卖配送任务无权拒绝,需按照APP的规则要求按时保质进行配送。法院认为,尽管相关具体的考核规则系美团公司制定,且小向的工作考核系由美团公司初步考核,但美团公司的有关考核制度可以认定为某电子商务公司对小向的考核管理制度组成部分。同时,庭审中某电子商务公司确认小向不能同时在其他外卖平台兼职。由上,小向工作期间并非“劳务时间自行安排”,且仅能从某电子商务公司获取工资报酬,小向之于某电子商务公司,具有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及财产依赖性,双方之间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
综上,法院认定小向与某电子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电子商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互联网+外卖”的经济驱动下,催生了外卖骑手这一新兴职业。外卖骑手人数众多,外卖骑手这一职业具有就业容量大、门槛低、灵活性及兼职性强的特点,在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就业弹性、增加劳动者收入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亦给劳动关系认定带来了挑战。本案中,法院紧紧把握劳动者权益与促进劳动市场灵活性的平衡关系,综合考虑用人单位与“外卖骑手”之间的人身依附程度、劳动成果归属、报酬核算依据等事实,依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而保障了“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