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贷款买的车被拖走,欠的钱怎么办?
时间:2026-02-04 阅读:488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王女士签订《汽车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作为担保人,协助王女士分期贷款购买一辆车。因王女士未按时还款,甲公司于2021年至2023年期间向银行代偿了王女士的分期款。嗣后,甲公司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王女士支付全部代偿款及利息。王女士表示案涉车辆早在2022年就被甲公司拖走,自己不清楚后续情况,不应该支付,而甲公司否认拖车是自己所为。
审理认为
经查明,案涉车辆系甲公司授权的案外人拖走,其在拖走后告知了甲公司,并将车辆扣留。案外人作为甲公司的履行辅助人,该经授权而采取的扣车行为的外部法律效果归属于甲公司,且甲公司知晓扣车事实而未提出异议,进一步表明该行为代表甲公司的意志。通俗地说,虽然车不是甲公司直接拖走的,但案外人的行为也应视为甲公司的行为。
甲公司在实际控制了案涉车辆的情况下,依法有权通过合法手段处置案涉车辆来抵销代偿款,但与此同时甲公司也负有及时、妥善处置案涉车辆以清偿债务,避免损失扩大的附随义务。甲公司明知案涉车辆已被扣押,但基于自身的考虑未及时行使权利,时至今日车辆价值已发生贬损又通过诉讼追偿全部代偿款,明显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在案涉车辆的现价值以及因甲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扩大的损失均未明确的情况下,甲公司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暂不支持甲公司关于返还全部代偿款的诉求,将其驳回。
一审判决后甲公司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