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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不可取,偷鸡不成蚀把米!

时间:2020-05-22 阅读:627

为了偷税漏税,不少企业经营者在发票上动起了歪脑经。

这些“小聪明”最终能成功吗?

这些企业最终怎么样了呢?

案例回顾:201411月至20176月,宜昌某化工公司法人邓某、财务负责人张某为了多列支成本、费用,达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在没有任何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通过小玲(化名)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凭空虚开发票200余份,虚开金额共计760余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90万余元。案发后,邓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张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二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7815日,该公司向宜昌市国家税务局补缴税款190余万元、滞纳金18余万元,共计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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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最终,伍家岗区法院以虚开发票罪分别判处宜昌某化工公司罚金十万元、邓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小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相关法律条款: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

小编在此提醒:

少缴企业所得税,

虚假发票来帮忙。

法网恢恢终不漏,

赔了钱来失自由!

不可取啊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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