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新业态】推销员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了
时间:2025-04-12 阅读:156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用工关系呈多元化。推销员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主张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能否获得支持?近日,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张姐(化名)经朋友介绍后到某商贸公司工作,某商贸公司未给张姐办理任何入职手续,也未与张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姐的劳动报酬由工资加提成组成,每月10日左右发放上月工资,由某商贸公司业务经理通过个人微信发放。2024年1月, 某商贸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并于2024年1月18日停止经营。某商贸公司未与张姐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张姐于2024年2月向宜昌市伍家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被驳回。张姐不服该裁决,遂诉至伍家岗区法院,要求确认某商贸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某商贸公司辩称,该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易货贸易的企业,专为有易货需求的客户提供易货平台。张姐并非公司聘请的员工,而是公司业务经理为开拓业务需要找的个人助理,其工作内容、收入等均是与业务经理协商,与公司无关。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某商贸公司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张姐亦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张姐于2022年9月到该商贸公司从事销售等工作,某商贸公司的业务经理为其发放工资及业务提成,即张姐接受业务经理安排及管理,张姐提供的劳动是某商贸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某商贸公司与张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某商贸公司实际用工,与张姐即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综上,法院认定张姐与某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由某商贸公司向张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共计4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传统劳动关系框架下,劳动者通常与用人单位形成固定从属关系,需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工作,并接受明确的管理、考核考勤。随着新型就业形态的发展,部分从业者依托专业技能或资源优势为用人单位提供实质性劳动服务,这种新型用工方式与传统雇佣模式存在显著差异,进而引发劳动关系确认争议。需特别指出的是,劳动关系的认定并不以书面劳动合同为必要构成要件,即便双方未订立书面协议,只要同时满足《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