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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 绝不手软 公检法共抓长江生态大保护

时间:2019-06-05 阅读:355

 6月5日,世界环境保护日。“蓝天保卫战,我是行动者”是今年的环保日主题。环保不是一日之谈,更不是一句简单的言语符号。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始终奉行“美丽宜昌,我是行动者”的信念,做躬行的务实者。擦亮司法利剑,坚守法治底线,保护长江生态,守护美丽宜昌!

专题研究

 长江——中国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华夏儿女的"大动脉"。为切实加强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近日,伍家岗区法院与伍家岗区检察院、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共同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党组书记、局长罗吉、伍家岗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宋建平、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彭颂东以及公检法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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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席会议围绕非法采砂、非法排污、非法捕捞等生态环保类违法犯罪的新手段、新特点以及为案件侦办、审理带来的新考验、新要求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联席会议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四点意见:一是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决扛起长江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责任。二是要加大打击力度,保持高压态势,有力震慑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三是要加强沟通联系,形成执法合力,办好每一起案件,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保护长江生态环境良好氛围。

 自去年以来,伍家岗区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加大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共审结非法捕捞、非法采矿等破坏长江生态环境案件20件42人,积极服务绿色发展,努力保护绿水青山。

案例分析

案例一:非法捕捞

 2017年10月,李某、陈某、雷某为实施电捕鱼,经共同商议,各自出资购买了电捕鱼船舶1艘及相关电捕鱼设备,三人按出资各占该船舶及相关设备股份的三分之一。2018年初,熊某受李某邀约入伙,并以自己船舶入股加入,李某、陈某、雷某出资为该船添购相关电捕鱼设备,并约定李、陈、雷三人各占该船及相关设备股份的五分之一,熊某占五分之二。

 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6月4日,在禁渔期内,李某邀约陈某、熊某、周某及另外三名李姓人员,在长江枝江禁渔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6次,共计非法捕捞水产品2688.3公斤,其中前5次变卖获利25148元。获利款用于支付另外三名李姓人员和周某报酬以及船舶燃油等费用后,余款由李、陈、熊、雷四人按持股比例分配。

 案发后,公诉机关将李某等8人起诉至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区法院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8名被告分别判处2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责令各被告退缴违法所得。公安机关对船舶、电拖网、发电机组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同时,根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结果,区法院责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电捕鱼水域放流成鱼3998千克、幼鱼1747835尾,用于长江生态环境修复。

案例二:非法采砂

 2017年3月至9月,贺某、周某、王某等人在无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在长江枝江段水域进行非法采砂活动。贺某提供自卸船并聘请王某担任船长进行非法采砂;周某等提供“三无”吸砂船进行非法采砂。期间非法采砂共计18050吨,价值541500元。周某、贺某将上述长江砂销售给宜昌市某砂石有限公司获赃款246900元。

 2018年9月25日,伍家岗区检察院向伍家岗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调解,周某三人以及宜昌市某砂石有限公司自愿对其采砂水域长江枝江段关洲水域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并实际履行。

 经审理,法院以犯非法采矿罪,对三名被告分别判处1年2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安机关对两艘“三无”吸砂船予以没收。

 

以镜为鉴

 长江,孕育了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的文明,曾无数次出现在文人墨客的笔下,它是自然瑰宝,更是文化宝库。对待大自然,要懂得感恩,更要持一颗敬畏之心。天空无“边”,法律有“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