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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信用修复证明书》
——从“失信”到“拾信”

时间:2024-08-31 阅读:3077

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近日,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充分发挥执行职能,积极运用“惩戒+修复+激励”等措施,依法对一曾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当事人进行信用修复,向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成功解决其“信用危机”。

伍家岗区法院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生效调解书确定易某应当向申请人岳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1万余元,胡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胡某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岳某区法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胡某名下有一辆宝马车,其行为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因此,区法执行局依法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车辆扣押回院

因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对胡某的日常生活、工作造成极大影响,胡某遂积极筹款,主动联系法院,于不久后将本案欠款全部履行完毕。

近期,胡某因经营需求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过程中发现其征信记录不佳,曾被列为被执行人的记录导致其贷款受阻。一次失信,处处受阻,这让胡某意识到诚信的价值和失信的沉重代价。

为了避免本案再对其工作、生活造成影响,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了解情况后迅速响应,积极启动信用修复程序,对胡某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书》,建议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方面,不再因上述案件对被执行人胡某进行限制或者阻碍,发挥守信正向激励作用。

“为了避免企业因一次失信被‘一棒子打死’,我们在严惩失信行为的同时,通过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发出信用修复证明,激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并及时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涉案企业屏蔽失信信息,帮助企业擦除‘信用污点’,助力企业从“失信”到“拾信”,让企业有重新出发的机会。”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朱俊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