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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怎么赔?

时间:2023-11-14 阅读:357

随着经济的发展,虽然劳动关系越来越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调整,但同时大量务工人员以自身劳务换取报酬的情形也相当普遍。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劳务者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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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公司承接了宜昌一大型商场外立面钢结构装修工程,并雇佣周某某从事焊工工作。入场前,工程公司对其进行了相关的安全培训。2021年9月一天的下午,周某某在钢结构平台施工掰钢筋时重心不稳,从2米高度的平台跌落受伤,导致双侧根骨骨折,随后周某某被工友就近送医就诊。经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及后期复查费用4万余元,后经鉴定,周某某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的致残程度评定为九级。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周某某于是将该工程公司诉至伍家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工程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30余万元。工程公司辩称:公司未直接对原告实施伤害,原告受伤并非被告直接造成,而是原告在施工期间未尽到安全施工及防护的责任造成,应承担安全事故主要责任,其要求的损失应当由原告承担主要责任。

庭审中,周某某选择以劳务关系作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在为该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从平台不慎跌落受伤。该公司作为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事故发生时,虽然被告为周某某提供了安全帽、反光背心和安全带,但周某某仅穿戴了安全帽和反光背心。因为施工平台没有合适的挂点,周某某未能固定安全带,由此产生了安全隐患,该公司并未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而且周某某徒手掰弯钢筋系征求了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意见并征得同意。该公司对增加的风险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手段,放任了风险的产生,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周某某陈述“在没有地方挂安全带的场合下,一般是自己在施工时多加小心;更危险的情况下,由工友看护、拉住安全带。”由此说明该公司没有尽到充分合理的注意义务及提供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因此,该公司对周某某受伤的后果应负有主要责任。周某某作为具有经验的技工,在当时情形下疏忽了潜在风险的存在,将自身完全暴露在施工风险下,其放弃自身安全保障的行为是事故产生的次要原因。综合案情,法院酌情认定工程公司对周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比例,周某某自负30%的责任比例。经计算,法院依法判决该工程公司向周某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并且,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者因提供劳务受伤,可请求的合理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