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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典型案例】龚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时间:2017-10-17 阅读:1318

    一、基本案情

    龚某某于2012年8月24日与宜昌某公司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SY75型挖掘机一台,购买总价款为470000元,首付款为70000元,剩余400000元分36期支付。至2014年11月,龚某某支付首付款61000元,拖欠9000元;支付分期货款137600元,拖欠151000元。2015年3月25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3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解除龚某某等人与宜昌某公司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龚某某向宜昌某公司返还挖掘机,龚某某等人向宜昌某公司支付工程机械占用费及其他费用187900元。

    判决生效后,龚某某拒不履行交付义务,宜昌某公司遂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龚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龚某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要求龚某某限期履行义务。但龚某某仍长期占用执行物SY75型挖掘机一台,拒不返还该机械设备。2017年3月21日,公安机关以龚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立案侦查;次日,公安机关将龚某某抓获。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4日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龚某某被依法逮捕后,其亲属郑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将挖掘机返还宜昌博某公司,同年4月25日,龚某某的亲属郑某某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缴付执行款30000元。庭审过程中,龚某某亦当庭认罪、悔罪。2017年9月13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以龚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龚某某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情况下,长期占用执行物SY75型挖掘机一台,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拒不履行,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执行人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亲属积极筹措部分执行款项并返还工程机械,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既打击了拒不执行行为,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