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飞鸟与鱼我们都要守护!电捕鱼案、非法捕鸟案同日开庭!
时间:2024-09-21 阅读:1946
9月20日上午,伍家岗区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和揭某某、易某某、徐某某涉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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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伴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伍家岗区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
被告人刘某某在某河道内使用自制电捕鱼装置,先后六次采用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活动。2024年4月27日6时,刘某某将电捕的渔获物拎至岸边准备离开时,被现场查获涉案工具及渔获物。经认定,刘某某捕捞位置为禁捕水域,使用的电捕鱼设备为禁用的渔具渔法,现场遗留的渔获物称重总重量为3.45千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其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长江水域的淡水、渔业资源是不特定多数人享有的公共生态资源,属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电捕鱼是非法捕捞中最常见、危害最大的非法捕捞方式,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危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违法行为直接对渔业资源造成侵害,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可以要求其承担公益侵害责任。遂要求刘某某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在电捕水域放流。
“审判长,因为我没有文化不懂法,做了违法的事情,在此公开致歉,以后再也不会了,我和家人已经定好鱼苗,随时可以放流,希望可以弥补犯下的罪过。”
庭审现场,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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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作休整后,另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又敲响了法槌。
公诉机关指控,2022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揭某某、易某某、徐某某三人结伙在禁猎区,利用揭某某购买的气动力式枪支狩猎斑鸠、夜鹭、野鸡等野生动物。经鉴定,查获动物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宜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揭某某持有并狩猎使用的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气枪,认定为枪支。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时认为,三人的行为既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又破坏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秩序,更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储备,一定程度影响了区域生态系统平衡,降低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危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不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要追究其民事责任,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三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纷纷表示认识到错误,均自愿认罪认罚。
鱼儿和飞鸟,都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对破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行为,司法惩戒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保护野生动物不仅仅维护大自然的生态平衡,也是在保护人类自己。开展环境资源公益诉讼,不仅是对肆意破坏生态环境、屠杀野生动物的不法分子的一种震慑,将有效预防和减少相关领域违法犯罪,同时也为依法保护生态文明、守护青山绿水提供了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