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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业主能否申请撤销业主大会决定,主要看这一点

时间:2025-09-18 阅读:5359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宜昌某小区业委会发布召开业主大会公示,拟对是否续聘现有物业等事宜进行投票表决,同年8月,根据大会投票表决情况,业委会张贴会议结果通知,载明:“决定续聘现有物业”等内容。数日后,该小区部分业主提交异议书,对续聘现有物业公司投票结果的真实性及合理性提出异议,业委会对异议书不认可,双方交涉无果,部分业主将业委会诉至伍家岗区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其作出续聘现有物业的决定以及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

审理认为

本案系一起业主撤销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业委会作出的与现有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是否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业主合法权益包含程序性权益及实体性权益。

关于程序性权益,该小区业委会系依法设立,其根据《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召开业主大会的时间、表决内容、表决结果等均进行了公示,且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在上述过程,业委会首次公示的投票表决内容载明“按现有标准续聘”原物业公司,表意精准,不容易引发歧义;但表决票中未载明“按现有标准续聘”字样,与其他表决内容一同作了部分信息省略处理。因业主大会从筹备、公示、召开、统计计票、公告为一个有机整体,不能将某一环节割裂开来单独看待,即使选票与公示的投票表决内容存在字面差异,但最终若未超出公示的具体内容范围,则不宜认定对于业主知情权益的侵害。在业主未提供有效证据推翻此前的表决结果的情况下,应确认其程序合法性。

关于实体性权益,结合公示内容来看,续聘原物业公司含有延续原收费标准、原服务标准的核心意思。经查案涉小区现有物业公司自2020年以来,根据本市出台一级物业服务指导价,一直按照1.7元/月·平方米标准收取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并提供相应服务。现已续签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未高于上述收费标准,服务标准亦未低于此前一级服务标准。现区业委会因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侵犯业主实体权益,证据不足,法对此不予认定。

综上,虽然业委会在召开业主大会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但业主大会整体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并未侵害业主实体权益,法院依法驳回了小区业主的诉请。业主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