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卡片有风险 蝇头小利要不得
时间:2021-06-28 阅读:522
全国高考、中考相继结束,
又临中学暑期不远,
近年来,
一些不法分子唯利是图,
利用学生涉世未深
又想赚取零花钱的心理,
诱骗学生办理实名制电话卡出售,
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
使得电话卡成为违法犯罪的作案工具,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案例:2019年5月的一天,广西一学生梁某收到一条短信:收手机卡,每张40元。心动的梁某联系上了发短信的人陶某。随后,梁某在班里发布了卖实名电话卡可以赚钱的消息,拉拢同学一起办卡卖。同班同学黄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各网点多次办理了手机卡共40多张,以每张30元人民币转卖给梁某,赚了1200余元。可万万没想到,他办理的其中一张手机卡被诈骗分子用来实施诈骗,骗走人民币137万元。经警方调查发现,从2019年5月开始,梁某找来包括黄某在内的7名同学,让他们使用自己身份证办理手机卡,梁某以每张30元收购,再以每张40元的价格贩卖给陶某,自己可以从中获利10元/张。当时,梁某已经猜到这些卡有可能被不法之徒利用,但是他还是抱着侥幸心理继续组织卖卡。据查,梁某前后组织同学一共办理电话卡200余张,盈利不过2000多元。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将两名中专学生梁某、黄某刑事拘留。另外6名将手机卡卖给梁某的学生已被学校记过处分。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是因为电话卡、银行卡的管理失控。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骗子购买后实施诈骗,给警方的追查和打击带来巨大困难。因此,斩断电话卡、银行卡的买卖链条,就等于给骗子“断奶”,对于打击电信诈案件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四大惩戒措施:
1. 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 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3. 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4. 法律处分: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切勿将自己办理的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同时,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如若身份证有遗失经历、前期电话卡或者银行卡有异常情况,务必抽空查询名下是否有不知情电话卡或银行卡存在,以免被当做“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打击、惩戒,影响个人生活。特别是所有学生家长和老师一定要做好正面引导,告知学生不要将微信号、QQ号等带有身份信息的聊天账号出租、出借、出售、转让他人,因为一旦涉嫌诈骗案件,将严重影响孩子的未来发展。
相关法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