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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执行扣押车辆,兄弟法院倾力协助

时间:2024-01-19 阅读:536

“胡法官,我找到陈某的车了,定位在安徽省。”在接到申请人某租车公司告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员胡卫士迅速进行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为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1月16日,执行法官立刻前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在兄弟法院琅琊区人民法院通力配合下,成功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该案件是某租车公司与陈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陈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租车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伍家岗区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21万余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但是,经过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租车公司产生纠纷的一辆奔驰轿车也不知所踪。

前不久,申请执行人联系承办法官胡卫士,发现了案涉车辆的定位出现在了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在接到申请人提供的陈某位置信息后,胡卫士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该案情况,院领导认为被执行人行踪不定,好不容易得到线索,应抓紧时间及时行动,否则,贻误了“战机”再去寻找被执行人将如同海底捞针。考虑到异地执行的难度和风险,胡卫士与琅琊区法院提前取得联系,得到琅琊区法院执行局将积极协助执行的回应后,区法院执行局财产处置组长覃贝贝立即带着团队成员前往滁州市琅琊区。听取本案基本情况后,琅琊区法院倾力配合,立刻调派人员和车辆协助执行。按照车辆GPS定位显示的位置,执行团队成功找到案涉车辆,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件,释明法律规定要求现场人员配合法院执行,不得阻挠扣押工作。但车辆占有人表示该车辆已经由陈某出售给自己,现在是车辆所有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覃贝贝告诉车辆占有人,本案申请执行人对该车辆享有抵押权,而法律规定“无论是否是车辆所有权人,均不能对抗抵押权人行使权利”,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配合执行的严重后果,车辆有人最终同意交出汽车钥匙和行车证,案涉车辆在兄弟法院的协助执行下顺利完成车辆扣押。当晚八点,扣押车辆顺利送达了伍家岗区法院。

此次执行行动能够顺利完成,离不开兄弟法院的倾力相助,两地法院协同联动,践行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责任和使命,为两家法院结下密切合作、协同执行的深情厚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