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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1元租来的车位被卖出,也赔1元吗?

时间:2024-09-28 阅读:2253

王先生有一个一块钱租来的车位,最近,这个车位却被开发商给卖了,王先生找物业和开发商想把这事儿掰扯明白,可......

物业说:车位是开发商卖的,不关我事!

开发商说:我的车位想卖就卖,关你何事!

案情简介:

2015年王先生购买了宜昌某小区一处房产,买房时开发商宣传该小区有地面停车位,交房时却傻了眼,不仅没有开发商说的地面停车位,他想把自家花园改成车位也不被允许。为此,王先生与开发商多次交涉后,开发商承诺由物业公司与王先生签订《车位租赁协议》,约定将小区一个地下车位以1元钱的价格租赁给王先生15年。

协议签订几年后,物业公司未向王先生交付车位,开发商还在未征得王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车位使用权出售。王先生多次找到物业和开发商,要求更换车位以继续履行协议,均未得到满意答复。王先生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诉至伍家岗区法院,要求解除《车位租赁协议》并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7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并没有案涉车位出租和出售的权利,况且王先生未支付1元租赁费用,也就无权主张赔偿。

开发商辩称:王先生与物业公司均无权处置开发商的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该《车位租赁协议》没有加盖公司印章,不是三方协议。

审理认为:

根据《车位租赁协议》的内容来看,协议的签订是为了解决物业公司、开发商与王先生之间的车位纠纷。在《车位租赁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下,物业公司与王先生均应受其约束。根据查明的事实,开发商已将案涉车位出售,物业公司对案涉车位交付不能,物业公司已构成违约,王先生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物业公司称王先生没有支付1元导致合同没有履行的理由,法院认为案涉协议虽约定车位交付前应当支付租赁费用1元,但该款与15年车位使用价值明显不对等,该协议实际是物业公司、开发商解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现物业公司无法依约交付车位,导致王先生丧失支出1元获得15年租期期间车位使用利益损失,物业公司应当对此赔偿。物业公司所述小区类似地下车位租赁价格300元每月,法院据此确定其损失赔偿额为5万4千元,扣减王先生应付的租金费用1元后,还应赔偿539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