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做“梁上君子”惟愿“天下无贼”
时间:2020-12-23 阅读:410
年关将至,各行各业都在冲业绩,小偷挣“绩效”的时候也到了。虽然偷东西一直为人所不齿,但还是有人铤而走险做“梁上君子”:
❶
2020年7月13日深夜,胡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四路某小区见一辆黑色轿车车门未锁,遂拉开车门将车内的2条黄鹤楼硬1916香烟、2条软中华香烟、2包黄鹤楼软蓝香烟及1包软中华香烟盗走。后胡某将盗得的2条硬1916黄鹤楼香烟以600元价格予以销赃,1条软中华香烟用于抵债。经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涉案卷烟黄鹤楼硬1916卷烟和中华(软)卷烟,系真品卷烟。经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认定,涉案香烟的市场总价值为3千5百余元。
2020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将胡某抓获,其盗窃的2条黄鹤楼硬1916香烟、9包软中华香烟被公安机关追缴。
最终伍家岗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❷
2020年8月11日上午,吴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某手机店以购买手机为由,让手机店老板董某将一部手机交给其试用,并将其捡到的一张他人身份证和一张他人银行卡(无法使用)交给手机店老板刷卡消费。趁手机店老板操作刷卡机不备之时,将该部手机盗走。经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一千八百余元。
2020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将吴某抓获,其盗窃的手机一部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最终伍家岗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❸
2020年5月26日上午,陈某到宜昌市伍家岗区某中医医院门诊部针灸推拿治疗室,将正在接受治疗的被害人许某放在枕头左侧的布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手机一部,以及社保卡等证件。陈某将盗窃的100元现金用于还债,将盗窃的手机藏于家中,其余物品均丢弃于回家途中
经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1500元。盗窃的手机、布包等物品已被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最终伍家岗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❹
2019年6月27日1时许,向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临时菜市场某摊位上盗走方便面、火腿肠和一提菜籽油,价值59.9元。同年7月8日凌晨,向某在该菜市场,某摊位上盗走两提菜籽油,价值167.6元。一周后,向某再次来到该菜市场,在某摊位上盗走一提菜籽油和一提五升装调和油,价值126.8元。次日,公安机关将价值56.9元的菜籽油扣押。
2019年7月16日,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向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❺
2019年11月20日8时许,陈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某网吧趁受害人张某睡觉之际,盗窃张某放置于桌面上充电的一部苹果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同年12月17日早上,陈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某网吧,趁受害人王某睡觉之际,盗窃王某放置于桌面上充电的一部手机,该手机套后面一条黄金项链被随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黄金项链无法鉴定。几天后,在同一网吧,陈某趁受害人郑某睡觉之际,盗窃郑某放置于桌面上一部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850元。
陈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越到年底,各种偷、扒、抢、盗的行为,越容易发生,令人防不胜防。如果不提高防盗意识,等财物被盗后,就晚了。那么,我们如何应对生活中各类的盗窃呢?
在车站、商场、菜市场等人多拥挤的地方,是小偷罪喜欢光顾的地方,要留心身边的人,尽量避开一直尾随自己的可疑人员。不要带太多现金,做到现金和证件分离。不要在买菜、购物时煲电话粥,以免分心。随时注意自己的钱包手机等物品。
同时,车辆也是盗窃案频发的“重灾区”,不要将车辆随意停放在无人看守的路边,最好安装高性能的安全装置及报警器。锁好车门一定要记得确认,避免被干扰器干扰。不要在车内留有现金、手机、提包等贵重财物。家里的钥匙和身份证等物件不能放在车里,若两样东西同时遭窃,有可能会被窃贼“顺藤摸瓜”,引发入室盗窃。
更有甚者,趁着陪护人员疲倦疏忽之际在医院病房伸出贼手。因此,患者及陪护人员,应尽量少在病房内放现金,洗漱、外出检查或者睡觉时,一定要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妥善放置,不要放在桌子上、枕头下。
最后,法官提醒,如果碰到小偷入室行窃,要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为重,并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