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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装修公司拍摄业主正在装修的房屋涉及侵犯隐私权吗?

时间:2024-09-18 阅读:2395

小林(化名)是当地一名小有名气的设计师,去年下半年,她所在的公司承接了张先生(化姓)的装修房屋订单,小林为设计负责人。在装修过程中,小林时常会去工地转转,顺便拍摄一些日常工作和装修技巧的视频发布到抖音,视频引来不少网友争先点赞评论,可这一举动却让业主张先生感到坐立难安。

原来,张先生十分注重自己的隐私,他认为,装修公司的设计师随便将自己的房子内景拍摄后放到网上,侵犯了他的隐私权,遂将小林和其供职的装修公司诉至伍家岗区法院,要求小林删除视频并赔偿精神损失。

装修公司和小林认为,视频中没有出现张先生的正面,也没有拍摄房屋门牌号等信息,视频评论区也没有透露业主个人信息,并不能造成张先生所述的侵权。

那么问题来了,装修公司的设计师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拍摄业主正在装修的房屋构成侵犯隐私权吗?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本案装修公司所拍摄短视频的地点虽然为张先生的房屋,但此时该房屋尚未装修完毕,尚处于前期装修阶段,装修公司工作人员进入该房屋具有合法性。此时张先生的房屋尚不符合上述法条中关于“私密空间”的定义,且张先生所主张的7段视频中,未见张先生正面肖像、对其房屋门牌号进行了马赛克处理,未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视频内容均主要围绕装修工作和技巧展开。综上,装修公司、小林并未侵犯张先生的隐私权、肖像权等,故对于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核心属性为被自然人隐藏或不欲为外人所知晓。生活中侵害隐私权的形式多样,例如安装能拍摄到邻居家的摄像头、偷拍、散布别人的隐私照片等等行为。自由有限度,权利有边界,公民在进行社会活动时,为避免侵权案件发生,应该积极沟通协商,提前征得同意,注意保护他人隐私。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