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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承揽工程中承揽人的工作人员受伤谁应担责?

时间:2025-04-22 阅读:212

家装工程中定作人将部分工作交付给承揽人完成,承揽人的劳务人员在提供劳务时受伤,哪些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伍家岗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官是如何判决的吧……

基本案情

小阳随其舅舅张三长期从事玻璃搬运、安装工作,2023年6月某日,张三组织介绍小阳等十余人到李四承接的工地进行玻璃安装工作,小阳在安装过程中踩踏不稳摔下楼致伤住院,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李四、张三均认为其不对小阳的损失承担责任,小阳遂将李四和张三诉至伍家岗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李四认为:装修工程中的玻璃的运送及安装工程均承包给张三,小阳系张三招揽的工人,自己与小阳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无需对小阳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张三认为,自己基于亲戚关系安排小阳跟随自己从事玻璃安装工作,且工程实际承包人是李四,自己与小阳均属于李四招揽的工人,因此不应对小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玻璃搬运、安装工作由李四承接后交由张三组织人员完成,张三与李四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张三组织安排小阳从事玻璃安装工作,接受小阳等人的劳动成果并向李四交付,张三与小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现小阳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由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按各自过错分担责任。

那么,在该案中,案涉几方分别存在哪些过错呢?

一、张三未向小阳提供安全用具、采取安全措施;

二、李四未选任有相关资质的承揽人从事相关工作;

三、小阳受伤前长期从事玻璃安装工作,具备安装玻璃的相关工作经验,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据此,该案承办法官依法判决小阳自担25%的责任,张三承担55%的赔偿责任,李四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方和提供劳务方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践中,接受劳务方作为雇主,有保障提供劳务方安全的义务,同时,提供劳务方自身也有安全注意义务;定作人有审慎选任承揽人的义务。对此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

亲人之间友好互助扶持,从事案涉劳务出于普通百姓良善生存经营本心,应予鼓励。但交易选任不规范、作业安全不到位的行为确存风险,不利和谐社会共建,不应倡导、放任。作为定作人,应当审慎考察承揽人是否具备合格的用工主体身份,并加强对承揽人的监督管理。而作为务工人员,则应当明晰“真正的雇主”到底为哪一方,以便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明确向谁主张权利、如何主张权利等,以免在维权时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