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擅自带领他人进入酒店房间洗浴,摔倒受伤谁担责?
时间:2025-05-16 阅读:2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某日晚10时许关某入住宜昌某酒店,当晚11时许关某在淋浴房外摔倒,酒店工作人员将关某送至医院,医院诊断关某身上3处骨折,后关某就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未与酒店达成一致,遂将酒店诉至伍家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万余元。
关某:我在使用洗手间时,该洗手间排水不畅,导致淋浴房外地面特别湿滑,同时酒店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酒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酒店:我方合理怀疑关某在未依法依规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带领多人进入房间集中洗浴,导致水量过多溢出,增加了地面湿滑的风险,且我方已在房间内放置了充足的防滑设施及提示,故我方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酒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关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根据酒店提交的多份监控视频资料显示,入住当晚,关某在前台办理入住时其附近有一男一女,该二人随同关某出现在酒店走廊并一同向走廊尽头走去,虽然因监控角度问题未能拍摄到三人一同进入房间的画面,但结合关某所订房间在走廊尽头以及关某受伤后身着随行男士衣服等细节,可以推定关某将二人带入房间,再结合入住时间为当晚10时许,发生事故为11时许,该期间三人使用淋浴间的可能性较大,酒店主张因多人使用导致水量过多而溢出淋浴间的观点存在高度盖然性,且关某未能举证证明洗手间排水不畅。关某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擅自带入未经登记的同行人员增加事故风险,存在明显过错。
二、关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安全、周围环境应负有必要的安全注意、谨慎防范义务,根据有关证据显示,酒店卫生间进行了干湿分离,淋浴间内配备有防滑地垫、淋浴间外地板上铺有毛巾,墙壁上安有扶手及贴有“小心滑倒”的警示标志,室内摆放有拖鞋;事故发生后酒店工作人员亦第一时间陪同关某进行救治,且垫付了相关费用,酒店对其经营场所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区法院依法驳回了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