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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买到假酒要求十倍赔偿,法院为何未支持?

时间:2025-03-14 阅读:397

基本案情

2024年农历新年期间老李(化姓)老张开设的烟酒店处购买箱白云边45度二十年陈酿打算赠送给生意伙伴。拿回家后,经过仔细比对,老李对这批酒的真假存疑,当即投诉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老张坚持自己卖的不是假酒,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伍家岗区法院,要求老张返还购酒货款并按照销售额的倍进行赔偿。

2024年9月经法院委托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老李所购四箱酒均属假冒

伍家岗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老张退还老李货款八千余元,驳回老李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那么老李主张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者因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老李购酒是送给其经营的店铺的合作客户,属于经营所需,非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所需,其诉请十倍价款赔偿诉讼请求予支持。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中的弱者,平衡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要对作为消费者个人进行特别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根据该条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所谓生活消费”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所谓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满足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各种消费过程。而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质的购买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