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给抚养费就不让看孩子?“典”到为止!
时间:2021-07-21 阅读:5283
什么是探望权?
对方不给抚养费是否可以拒绝其探望?
对方不给探望是否可以拒付抚养费?
关于探望权的各种常见问题,
在这里,你都能找到答案。
案情简介
早年间,李某与杨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未成年婚生子小杨由父亲杨某抚养,但并未对探望权及抚养费进行约定。离婚后,杨某以李某未曾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李某探望小杨。2019年5月,李某在与杨某沟通未果后将杨某诉至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要求杨某配合其探望儿子小杨,法院经调解依法支持了李某要求探望的诉讼请求。然而,调解协议生效以后,杨某却仍然拒绝李某探望孩子。
2021年5月,思子心切的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保障其探望权。因具有身份关系的牵连性,情感关系的矛盾性,亲权关系的修复性等特征,使得探望权案件“易断难执”。而且孩子不是冰冷的执行标的或对象,站在孩子的身心健康的角度上考虑,不能一判了之,需得慎之又慎。
立案后,区法院执行人员通过电话沟通与面谈的方式多次联系杨某,执行法官告诉杨某应当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再者,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权,不应加以阻拦,更不能剥夺。即使感情破裂了,但为了子女的身心健康,能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不应因探望权问题而再激化矛盾。
最终,在执行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解和释法明理下,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某积极配合探望,并约定具体时间、探望方式以及杨某不积极配合的法律后果。此次执行为这对多年离别的母子搭建了亲情的桥梁,让这场长达多年的亲情拉锯战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一方当事人:孩子抚养权归对方,但是我有探望权,对方不给我看孩子,我该怎么办?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如果对方不配合你进行探望,你可以到法院提起申请执行,先由法院依法督促对方履行协助义务,如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由法院视情况采取强制措施。
一方当事人:如果对方还是不同意我看孩子,我可以把孩子偷偷带走吗?
法官说法:探望权具有人身属性,强制执行不同于金钱债务及一般行为类案件,应尊重孩子意愿。偷偷带走甚至抢走不仅会触犯法律,而且还会伤害孩子幼小的心灵。
一方当事人:对方不给我看孩子,那我就不给抚养费!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经济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变化,它是子女抚养费请求的基础。所以你不能以探望权未得到满足为由不付孩子的抚养费。
另一方当事人:对方不给抚养费,我就不给他看孩子!
法官说法: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行使探望权,不仅是父或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要求,子女需要通过被探望的方式,得到父母的关心和陪伴。因此,如果对方不主动支付孩子抚养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望。
另一方当事人:对方有不良嗜好,探望孩子会影响孩子身心健康!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官提醒:
父爱和母爱对孩子而言都是缺一不可的,双方争夺抚养权以及要求保障探望权都是基于对孩子深切的爱,父母不应将子女视为个人的附属物,漠视子女与另一方的亲情需求,也不能把孩子作为伤害对方的武器。探望权的设立就是为了让无法跟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的孩子依然能够通过最直接的方式感受到父爱或母爱,不协助履行探望权不仅违法,也有悖伦理道德。不要让孩子成为家庭矛盾冲突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