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材料缺失,医院有权拒绝换发吗?
时间:2025-04-17 阅读:116
《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出生证明签发后,如无信息录入或打印错误,一律不得变更。
第三十五条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须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到原签发机构提出申请,原签发机构查验领证人和出生人口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换发申请表、原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原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后,予以换发;需变更原签发信息的,还应提供前条所列的相关证明。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许某在宜昌某医院分娩男婴一名,后在该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载明母亲许某,父亲彭某,新生儿彭某某。同年9月许某与彭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2022年8月,彭某委托两家鉴定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鉴定意见排除彭某与彭某某的亲子关系。同年9月彭某将许某诉至伍家岗区法院,请求判决彭某与彭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法院依法支持了彭某的诉求,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2024年4月,许某到宜昌某医院换发其子彭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欲将证明中的双亲改为单亲,医院经审查,认为因许某未能提供原《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彭某的身份证原件,故拒绝为许某换发新的证明,随后许某向伍家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宜昌某医院履行补办、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定职责。
争议焦点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申请人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原件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拒绝换发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审理认为
案涉医院作为辖区内的医疗保健机构,受相关法规的授权,具有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定行政管理职权。前述生效判决已确认父子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则“父亲”在法律上也不应承担相应的亲子权利义务,在“父亲”拒不配合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前提下,要求许某提供其身份证原件系设置了无法达到的条件,阻却了其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路径,将会导致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所记载的血亲关系与事实不符的结果,这与《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性质相违背。因此,综合执法中的个案情形考虑,提供“父亲”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并非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唯一的、不可变通的条件。同时,依据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以及案涉医院留档的《出生医生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可以证实原《出生医学证明》所记载的内容。案涉医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查补发、换发证明的条件,并无不当,然补发、换发证明不仅系医院的职权,亦系其职责,其应当从实际出发,采用灵活、便捷、高效的为民服务举措。在结合其他材料能够基本证明原《出生医学证明》证载内容的前提下,医院作为出具证明的法定机构,应当为许某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法官后语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严格执行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本身无可厚非。但是,由于社会生活千变万化,成文法有限的规范无法针对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情形作出事无巨细、百无一漏的规定。当严守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时,执法机关还应当遵循法律规范的立法本意,以有效解决社会纷争、满足社会主体需求为执法目的,把握好法律适用的原则性和灵活性,使法律实践与立法目的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