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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饮水站扰民,安装公司需赔偿

时间:2026-07-27 阅读:134

 案情简介

    王女士系宜昌某小区业主,2024年甲公司在该小区内安装惠民直饮水站一台。由于饮水站安装位置离王女士家窗户极近,在安装后的数月间,王女士就饮水站造成的噪音、灯光烦扰问题与甲公司、小区业委会、社区等交涉多次,并数次到医院就诊,诊断为失眠、眩晕、中度抑郁发作等,共支出医药费、住院费8千余元。嗣后饮水站搬离,王女士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甲公司赔偿身体及精神损失。

 

    审理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有证据证实,甲公司在王女士家旁部署饮水站,距离王女士家窗户仅两三米左右,机器本身和小区居民接水过程中的人为噪音、灯光客观存在,由此给王女士的正常生活带来噪音、灯光等方面的困扰,影响了王女士的正常安宁生活。即使在王女士投诉后甲公司对饮水机进行了技术改进,但位置的不合理决定了相关噪音、灯光影响无法实质消除。同时,甲公司作为饮水机安装方,未能举证证明其安装位置对王女士安宁生活造成的影响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相关要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甲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王女士长期在饮水站造成的声光干扰中生活,个人健康受到损害,超过了作为正常人的合理容忍范围,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相关损失。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9、10条判决甲公司向王女士赔偿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9千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千元,合计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甲公司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