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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婚姻不是儿戏 重婚婚姻无效

时间:2021-10-09 阅读: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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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化名)曾某2015年登记结婚,曾某长期在澳门生活,吴某内地陪孩子读书、工作,两人共同生活时间比较少。2021年3月,因结婚登记证遗失,吴某曾某到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在系统中查询到曾某曾于2016年12月与姗姗(化名)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18年7月4日办理了离婚登记。由于系统中上述关系的存在,民政部门无法为吴某补办结婚证,吴某遂请求法院判决曾某姗姗的婚姻无效。

 伍家岗区人民法经审理认为,应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曾某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姗姗登记结婚,构成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曾某姗姗之间的婚姻系无效婚姻。曾某姗姗曾某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结婚、登记离婚,吴某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曾某姗姗婚姻无效主体适格。综上判决曾某姗姗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本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规定。第一种无效情形是重婚。我国基本婚姻制度系一夫一妻制,重婚违反一夫一妻制,属于无效婚姻。第二种无效情形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既是为了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后代的健康考虑,也是为了符合基本的伦理道德和维护亲属秩序。第三种无效情形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除本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有瑕疵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无效婚姻。

二、无效婚姻的宣告1、宣告主体:(1)婚姻当事人;(2)利害关系人。第一,重婚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第二,未达法定婚龄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第三,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2、宣告机关: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申请。确属无效婚姻的,申请人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3、期限: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审理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三、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3、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4、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5、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