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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伍家岗区法院一案例入选省级典型案例!

时间:2026-01-26 阅读:30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陈艳梅法官编写的《李某等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成功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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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诚信友善 和谐文明

基本案情

余某因病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后因病情加重医治无效而死亡。

余某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1.7万余元,其中医保基金先行报销1.2万余元,个人自付5千元。

余某近亲属李某等认为某医院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认定某医院对余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系造成余某死亡的次要原因,建议原因力大小比例为44%。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本案中,某医院作为医疗过错侵权方,应当按照44%的责任比例赔偿李某等医疗费损失,该费用依法不属于医保基金报销范围。

而此前医保基金先行报销的1.2万余元中,已包含本应由医院负担的费用,李某等作为医保报销受益人,负有向医保经办部门退还医保报销费用的义务。

经法院充分释法明理,李某等主动前往医保经办部门如实说明情况,配合重新核算医保报销费用,最终足额退回先行报销的医保基金5800余元。

该案经审理,判令某医院赔付李某等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

典型意义

医保基金是保障群众“病有所医”的民生屏障,守护医保基金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实践中,第三人侵权引发的涉医疗费用纠纷,常出现应由侵权方负担的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先行报销的情形,部分当事人因侥幸心理拒不退回,导致医保基金流失,损害公共利益。

 

本案中,人民法院没有局限于个案纠纷解决,而是立足医保基金安全与社会诚信建设双重维度,通过释法引导当事人主动退回医保基金。

李某等主动退回医保基金的行为,体现了公民对法律的敬畏和社会责任的担当,为社会公众树立了“不贪占公共资源、坚守诚信底线”的榜样。

本案的处理,既明确了侵权责任承担与医保报销的法律边界,维护了医保基金管理秩序,也弘扬了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荣誉既是肯定,更是鞭策。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将以此次典型案例入选为契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激励全体干警以陈艳梅法官为榜样,深耕审判实践、强化责任担当,让每一份裁判都成为法治信仰的生动注脚,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为辖区社会和谐稳定与法治建设注入更强劲的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