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就是各自承担50%赔偿责任吗?
时间:2023-09-06 阅读:5795
在现实生活中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
交警部门会对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
确定责任人
并由责任人进行赔偿
但如果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那么赔偿应该怎么算呢?
许多人会认为
“同等责任”意味着“各管各的”
但事实并非如此
近日,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对双方同等责任的赔偿比例作出判决。
2022年09月的一天晚上,大山(化名)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一人行横道处时,适遇小项(化名)在人行横道灯为红灯时横过道路,由此发生碰撞,导致小项受伤住院。
因小项通过人行横道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大山驾驶机动车时疏于观察、未确保行车安全,且超速行驶,二者均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山、小项均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小项经过医院46天的治疗顺利出院,但此次事故也造成其十级伤残。小项要求大山及其投保的车辆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大山认为,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双方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况且是由小项横穿马路引起的,自己的车辆也损坏了,应当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大山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小项发生碰撞,造成小项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大山与小项均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故对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法院判决大山应负的责任比例为60%,小项应负的责任比例为40%。
由这个案例得知,“同等责任”并非“各管各”,而是要“各走各的程序”。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的,并不代表“你修你的车,我修我的车,你处理你车上的受伤人员,我处理我车上的受伤的人员”,只有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才各自承担50%的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即使《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时,机动车仍要承担至少6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