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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最危险却最安全”? 小偷偷到派出所

时间:2021-06-23 阅读: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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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上一直流传着两句真理

——天下武功未唯快不破

——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最安全地方

这不

宜昌市伍家岗区一小蟊贼

短短两周作案三起

可谓“效率”不低

最离谱的是

该贼竟胆大包天

到派出所行窃!

 

刑满释放才半年的荣某就“技痒难耐”,开始重操“旧业”。202092523时许,胆大包天的荣某到正在装修的某派出所,沿施工钢管架攀爬至该所二楼,在办公区域的房间内盗得二十余斤电线,销赃后获得赃款200元。

同年108日晚,荣某发现伍家岗某商铺院内的面包车后备箱内有装修工具,遂用石块将该车后挡风玻璃砸碎,盗得气泵、电钻、角磨机等专业品牌装修工具若干,并将所盗的气泵和切割机予以销赃得赃款220元。

次日0时许,心存侥幸的荣某见合益路某工地内空地处有一上锁工具箱,便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剪断将该工具箱锁扣,盗得电钻一把、电动扳手一个,另加水平仪两台。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当日公安机关就将猖狂的荣某抓获,并立案侦查。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荣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当庭认罪,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公安机关已将荣某盗窃的部分财物追缴并发还,可对荣某酌情从轻处罚。荣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的数额,属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荣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相关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