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已购买但未过户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可以申请中止执行吗?
时间:2025-08-19 阅读:2949
甲公司与乙公司有纠纷
法院判决拍卖乙公司名下27套房产还钱
这时候杀出个“程咬金”
表示其中1套房产自己已购买法院不应处置
且看法院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经宜昌两级法院审理,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若干。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支付钱款,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拍卖已查封的乙公司名下的房产27套,执行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表示其已购买其中1套房屋,虽然房屋尚在乙公司名下,但法院不应处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甲公司对该裁定不服,也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决继续拍卖李某所主张的房屋。
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就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即李某就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取决于该房屋是否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排除强制执行的相关条件。
关于“(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李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签订时间在法院查封房屋之前。
关于“(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经查,李某已缴纳了案涉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管理费,基本可以达到其购买案涉房屋系用于居住的证明目的,且李某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关于“(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李某已支付远超合同约定购房款的50%。
综上,案涉房屋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法院依法驳回了甲公司要求继续执行案涉房屋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