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多年过户难 法院高效执行解民忧
时间:2022-11-03 阅读:5079
17年前,周某从张某处购得房屋一套,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22年,该房产被列入征收范围,周某打算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张某早已去世。于是,周某将张某三名子女诉至伍家岗区法院,经法院判决,周某与张某签订的《购房协议合同》合法有效,张某三子女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周某名下。判决生效后,由于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公告后,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一年的期限内,被征收的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且双方都不清楚房屋过户流程,周某一再催促张某子女协助过户,张某子女们不堪其扰,双方因此产生矛盾,房屋过户一事也被搁置。
因张某子女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周某无奈向伍家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伍家岗区法院执行员孙苏慧受理该案后,首先耐心调和双方矛盾,向双方讲明涉及拆迁的房产过户存在难点,双方应对对方给予充分理解,帮助双方解开误会,为房屋顺利过户打下基础。与此同时,孙苏慧多次前往宜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工作人员沟通协调,详细了解房产过户办理流程,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其耐心跟进下,将案涉房屋成功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周某名下,该案顺利执结。
法官后语:
执行小案件,民生大权益。该案不仅高效化解了纠纷,也维护了买卖双方的和谐关系,执行干警将持续秉承着“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初心和使命,高质量办理每一个案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法官提醒: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虽然购买了房屋,但迟迟未进行产权变更。实际上,未办理过户手续,会引起很多的风险和纠纷。房屋购买后,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如对方不配合,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要求卖方及时履行过户义务,避免日后出现风险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