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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典型案例】湖北某公司与曾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时间:2016-12-27 阅读:632

    一、基本案情

    徐某与湖北某公司、曾某、湖北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曾某、湖北某公司偿还徐某借款本金3869582元、利息69053元,并以本金3869582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3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向徐某支付逾期利息;湖北某某公司(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和经营人均为曾某)对曾某、湖北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湖北某某公司支付徐某律师费384400元。宣判后,湖北某某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15年7月1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判决生效后,曾某、湖北某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徐某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11月17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曾某、湖北某公司、湖北某某公司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曾某未能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履行。执行法院查明,2015年1月至案发,湖北某公司采取部分收入不入帐的方式,隐匿了部分公司财产;2015年6月、11月至案发,曾某为防止湖北某公司及其个人资金被法院冻结、扣划,先后使用陈某某、程某某(曾某表弟)的银行帐户暂存、周转湖北某公司的资金。曾某的上述行为致使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妻子陈某甲于2016年5月3日缴纳10万元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帐户。

    执行法院以湖北某公司、曾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6年4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曾某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起诉,2016年12月14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以湖北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曾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湖北某公司隐藏、转移公司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执行人曾某身为湖北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隐藏、转移公司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体现了从严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司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