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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财产可执行?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时间:2023-01-12 阅读:6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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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通过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成功执行完毕一起本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程某从2015年起一直为某汽车装饰公司供货,2019年3月,程某再次给该公司提供2万3千余元货物,但该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程某多次找到汽车装饰公司催要,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程某向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区法院判决汽车装饰公司向程某支付货款2万3千余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区法院执行局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然而,被执行人汽车装饰公司却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程某于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区法院执行局快执团队受理此案后,立即着手查控该公司财产,经过网络查控和线上查控,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僵局。“民生大于天”,为了在农历新年前为申请执行人了却这庄烦心事,快执团队想到对该公司的注册及出资情况进行调查。

经过多方调查,发现该公司是由马某夫妻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马某夫妻均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与该汽车装饰公司财产亦容易混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依法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股东马某夫妻,而在法院组织的听证会中,马某夫妻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于是依法追加股东马某夫妻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该汽车装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查控,发现马某名下有一辆小型汽车可供执行,快执组确定该车辆位置后立即出动,成功拦截正要开车出门办年货的马某,并将马某连同车辆一同带回法院,执行法官向其阐明夫妻二人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并严正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马某摄于法律威严,当场表示愿意履行债务,并现场联系亲友筹钱并将欠款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程某,案件顺利执结。区法院持续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