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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租房变“毁”房 房东泪两行

时间:2023-10-13 阅读:5833

近年来,

因退租引发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渐增多

租客与房东产生矛盾

受伤的往往是“无辜的”出租房

租客退租后

留下一片狼藉

房屋墙壁

地面均遭人为损坏

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

这笔损失

该怎么算

    周姐(化名)将其房屋出租给小兰(化名)用于经营一家料理店。2021年8月,小兰向周姐提出装修房屋事宜,装修过程中,受“住改商”影响,小兰决定其不再承租案涉房屋,周姐表示同意,但要求小兰将其房屋恢复原状。小兰在搬东西时对房屋造成了一定的损坏,双方为此产生冲突并多次报警。经民警调解,周姐同意给小兰3日的腾退期,但却又于次日更换门锁且未给小兰开门腾退而激发矛盾。小兰气愤之下撬开门锁请搬家公司搬空物品。周姐前去检查涉案房屋情况时,发现房屋的墙、地面、橱柜、房门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周姐随即要求小兰进行修复,但遭到小兰拒绝。为此,周姐将小兰诉至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兰赔偿其为恢复房屋装修支付的维修费5万余元。

  裁判结果

    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姐对房屋维修损失自行承担损失30%,小兰向周姐赔偿房屋维修费3万余元。

  小兰不服,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租赁合同解除后的腾退行为引起的纠纷,应当定性为租赁合同纠纷。小兰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所称拆走的物品如吸顶灯、灯带、水盆等系未形成附和的装修物;结合周姐提供的现场照片来看,其造成水管漏水、洗手台台面瓷砖破损、木地板破损、卫生间天花板破损、电线损坏等较为严重的后果,涉及到房屋基础装修的破坏。

庭审中,小兰也承认为了拆除属于其安装的设施设备而剪断了电线、管道等。其拆除行为远远超出必要限度,应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八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考虑周姐经派出所调解同意3日的腾退期后又更换门锁且未给小兰开门腾退而激发矛盾存在一定过错,其自行承担30%的责任,小兰应向周姐赔偿房屋维修费3万余元。

法官提醒,在租房过程中,承租人应自觉维护房屋及其配备设施,退租时交还完好状态的房屋,并通知出租人当场接收、查验;同时,出租人在交接房屋时,也应及时清点、检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