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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孩子就读私立学校,高昂学费谁来担?

时间:2022-04-01 阅读: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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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后,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将孩子送去私立学校就读,产生了高昂学费。在此情况下,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可否要求另一方在抚养费的基础上,再承担学费呢?

2014年4月李某与张某在儿子小小四岁时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张某按照协议约定每月向小小支付生活费两千元。2019年,李某跟张某商量将正在读四年级的孩子转学到私立学校就读,张某明确表示自己没有能力承担高昂的学费,对此事持反对态度。但李某不顾反对最终还是把孩子送到了私立学校。2021年,李某却以小小的名义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小小在私立学校上学两年学费近3万元。

庭审中,张某表示自己已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每月都按时支付抚养费。至于孩子上私立学校读书,他已明确拒绝。同时,自己已经年过50,身体状况和经济状况不容乐观,这3万元的高昂学费他承担不起,甚至提出希望把抚养费变更为每月支付1千元。

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小原就读于公立学校,现虽已转入私立学校,但其母亲李某就该转学行为并未获张某同意,因擅自转入私立学校就读行为不属于教育费用支出的合理必要范围,且该款项数额较大,双方亦未达成合意,张某对超出基本抚养支出的费用不予认可,故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了小小的诉讼请求。同时,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李某与张某离婚时虽协议抚养权归张某,实际上小小随李某生活至今。《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张某每月支付两千元生活费至小小独立生活时止,期间医疗、教育费用由张某负担,该协议系双方协商一致所订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张某无证据证明其生活水平、收入状况与订立协议时发生重大变化,故对其降低生活费给付标准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官说法

 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但所支付的教育费应在必要的范围内。孩子健康快乐成长是天下父母的共同心愿,但在义务教育的环境下,一般的教育支出是有限的,医疗费也不是经常发生的费用,孩子在生活上的花费也因人而异。如产生较多的教育费或者超过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能力的大项支出,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实际,因“家”制宜,同时也希望父母双方能相互体谅,在收支方面量入为出,合理统筹,在自己能力所能承担的范围内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