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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年余又争抚养权,法官温情一席话保障孩子最大权益

时间:2020-09-11 阅读:1494

“我要求变更抚养权,孩子是个女孩儿,跟着爸爸太不方便了。”

“我不同意,孩子从小就是我在带,没离婚的时候孩子一个月也见不了你几次,现在要回去谁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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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往往容易发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近日,伍家岗区法院法官慎茜承办一起因协议离婚后引起的子女抚养权纠纷。

叶子(化名)与大柱(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相爱,两人于20141224日登记结婚,201688日两人的女儿小花(化名)出生了。好景不长,两人的生活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9423日两人协议离婚,孩子由父亲抚养。2020424日,叶子与大柱因小花的抚养权、探视权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叶子遂起诉至伍家岗区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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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子大柱有诸多不良嗜好,小花是个女孩儿,由父亲抚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育;加上离婚以后,孩子的爷爷奶奶对叶子探望小花这件事非常抵触,给孩子灌输不利于母亲的言论,导致叶子的探视权得不到真正实现。

大柱辩称叶子经常不打招呼,强行从幼儿园带走小花,并且带走小花后又不尽职照顾,导致孩子多次受伤,且离婚的时候,是叶子自愿放弃的抚养权,孩子从出生就是大柱亲自照料,叶子因为工作原因,经常早出晚归甚至不归,并没有尽到一个母亲该尽的职责。

2020813日,庭审当日双方情绪激动,相互指责对方对孩子不尽责,但双方表示愿意庭后调解。经过庭审,承办法官发现叶子之所以要求变更抚养权,是因为大柱及其家人阻扰叶子探望小花。针对这一争议的焦点,承办法官作为沟通的桥梁,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多次疏导双方的情绪,鼓励双方尽快走出离婚阴影,为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

 9月8日下午,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到庭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先将双方隔开分别谈话,给予双方充分倾诉自己内心想法的机会,在和谐的氛围中,承办法官借势开展劝导说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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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抚养孩子是父母法定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协议离婚时,小花已明确约定由大柱抚养,叶子支付相应抚养费用。现距叶子与大柱约定抚养权仅1年有余,双方抚养条件未发生较大变化,小花在大柱抚养下已进入幼儿园学习,平时由爷爷、奶奶协助大柱照顾,生活、学习环境已相对稳定,贸然变更抚养权,不利于维持小花稳定的生活、学习状态。并且,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大柱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协助配合,叶子有权依法行使探望权。希望双方在今后探望子女问题上以有利于小花身心健康成长为共同目标,遇事多克制、互谅互让,让小花在拥有父爱的同时,不缺失母爱。

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及双方代理律师的积极撮合下,双方意识到争夺抚养权会给孩子造成不可逆转的心理创伤,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小花继续大柱抚养,叶享有探望权,并对探望方式和时间做出了细化规定。

至此,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引发的子女抚养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既保障了孩子的合法权益、为其健康成长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体现了家事审判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审判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