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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次充好妄图蒙混过关 销售伪劣煤炭被判15年

时间:2021-01-26 阅读:1979

2019年4月底,B公司向A公司购买煤炭,但由于A公司没有货源,A公司遂向某商贸公司购买优质煤炭,并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严禁掺配煤矸石、煤泥、煤渣、粉煤等,一经发现则该批煤炭不予结算。某商贸公司法人林某(化名)为快速回笼资金,以该商贸公司的名义与某保理公司签订《保理融资合同》,将其A公司订立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某保理公司按照煤炭销售应收账款70%的比例先期支付给该商贸公司,待煤炭检测合格后,再进行尾款结算。

2019年5月21日至5月30日,林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两次在履行煤炭供应合同中将煤渣、煤矸石混杂在煤炭中,冒充合同约定要求的煤炭予以销售,累计销售煤炭5000余吨,销售金额共计322万余元,某保理公司实际支付保理融资款226万元。同年5月底,经化验检测,林某交付的两船煤炭热值低于最低验收标准,B公司认为该两船煤炭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结算金额为零,导致某保理公司支付的保理融资款226万元不能收回。某保理公司以某商贸公司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贸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销售煤炭过程中大量掺入煤渣、煤矸石,以假充真,销售金额共计322万余元,其行为侵害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单位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作为某商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体负责公司经营、合同签订,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依法应追究被告人林某的刑事责任。综上所述,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林某向某保理公司退赔226万元,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付清。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