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以要求返还吗?
时间:2026-01-20 阅读:23
江先生和覃女士“恋爱”期间
共向覃女士转账16万余元
双方结束交往后
江先生表示要撤销赠与
要求覃女士返还受赠财产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简介
江先生与覃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相识期间双方常有吃饭、逛街等交往活动,江先生还向覃女士转账多笔,总额高达16万余元,覃女士也向江先生有过小额转账。
双方因性格不合结束交往后,江先生将覃女士诉至法院,主张其转账系双方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覃女士应当全额返还,而覃女士则认为双方系普通朋友,转账是江先生基于误解的单方面自愿赠与行为,拒绝返还。
争议焦点
本案属于赠与合同纠纷,江先生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赠与、要求覃女士返还财产主要取决于江先生赠与的性质以及各自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第8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
审理认为
经查明,双方在交往期间互有特殊金额转账如520元、52元、13.14元等、互有特殊日期转账如2月14日情人节、生日等,双方聊天记录也有超越普通朋友的暧昧内容,即使双方未建立恋爱关系,也超出了现阶段社会公众认知中的普通朋友的交往范畴。江先生向覃女士的转账,虽可能系江先生在追求覃女士过程中为获取其好感、认同或增进双方感情而赠与的财物,但明显超过了正常普通朋友交往中的赠与范畴,从特殊转账金额、日期和频次等可以看出其明确表达了希望与覃女士建立恋爱关系的交往目的,属于附条件赠与。
对于附条件赠与,江先生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覃女士返还赠与财产,结合到本案,要看覃女士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条规定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覃女士在接收转账后,也向江先生有过小额转账如5.2元、13.14元,可以认定其明确知晓江先生的追求意图,但在此情况下,覃女士既未明确表达出不会与江先生成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男女朋友关系的意思表示,反而持续、多次接收相应转账,覃女士亦陈述其中几笔大额转账系其做生意使用或用于其儿子(与前夫所生)看病、购买乐器等,从主观上难以认定其为善意。因覃女士的前述行为有违善良风俗,故对于超出正常普通朋友单方的、无条件赠与范畴的转账,覃女士应当予以返还。同时,江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念,以金钱、物质作为缔结恋爱、婚姻关系的方式,其自身也有一定过错,亦应当自担相应法律后果。
现江先生与覃女士已无联系,更无缔结婚姻关系的可能,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第8条、第657条、第665条,综合双方实际交往情况、本地生活水平、各自的工作及收入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覃女士向江先生返还单笔转账金额超出2千元的部分,共计13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