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有这种行为 债权人可以“Ctrl+Z”
时间:2023-09-09 阅读:2744
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债务人欠债不还,通过恶意转移、变卖财产等方式降低自身偿债能力,规避执行,使得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难以得到实现。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法律上在债的保全制度中设计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但债权人撤销权具体如何行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王某与肖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肖某应向王某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唐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王某就该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得知在该案判决后,唐某就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房产以夫妻约定的方式无偿转移至其妻子名下让其单独所有。现王某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于是向伍家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唐某与其妻子对案涉房屋的转让行为。
唐某辩称,之所以将房屋登记至妻子名下,是因为家庭原因,并且其妻子不知晓上述债务纠纷,该转移行为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意图。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该案中,经生效判决确认,王某对唐某享有合法债权。判决生效后,唐某随即将案涉房产无偿转移至其妻子名下让其单独所有。从时间节点来看,唐某转让上述房屋无法排除其存在逃避债务的合理怀疑。在其未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下,将其名下房屋转移给其妻子单独所有,导致其履行债务能力明显降低,显然存在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关于该行为是否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唐某表态愿意以其与妻子共有的房屋一套抵偿债务,但明显此时的房屋权属状态已不再为共同共有,唐某现已无权对该房屋作出处分。现唐某未举证证明其还有其他财产可以履行其担保债务,故唐某将该案房屋转移第三人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了实质影响。另外,唐某辩称其妻子对其担保债务并不知情。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行为的认定仅依据客观标准,撤销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并不要求受益人即其妻子知情。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唐某与其妻子约定将案涉房屋转让给其妻子单独所有的行为,该房屋仍为被告唐某与其妻子共同共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表明债权人撤销权有如下构成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存在不当处分财产行为;不当处分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只要债务人实施的财产行为满足上述条件,足以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均在债权人可撤销的范围内。但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可撤销的必须是债务人的财产行为,而不能是身份行为,若债务人因为结婚、收养子女等身份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的,债权人不能主张撤销该身份行为。
通过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保全权能的一种,该制度的目的在于,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或者以不当方式减少其责任财产并因此损害其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以维持或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实现。
总之要记住,在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履行,不当处分财产时,债权人并非无计可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保障自己债权能够实现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