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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一条来自被告的感谢信

时间:2021-08-27 阅读: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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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刘法官耐心的接待、细心的工作和公平公正的处理,不愧为老百姓的好法官,也非常感谢刘益龙院长领导的正确指导,伍家岗区法院给人感觉是个很正义更为百姓办实事的团队。”

2019年2月,被告武某(化名)借用被告建筑公司的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项目别墅幕墙工程的施工。该合同签订后,武以自然人名义与原告李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承建上述别墅幕墙的施工。合同签定后,原告组织队伍进场施工。2020年1月, 上述工程作为分项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并已交付使用。工程完工后,原告以完成的工程量向武申报结算,工程款尚有一百六十余万元差,双方无法就结算达成一致原告李某将武某、某建筑公司、某置业公司起诉至伍家岗区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李某向伍家岗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资金或者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向法院提供担保。区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的银行帐户。银行账户被冻结后该建筑公司以正常经营受影响为由提出解冻申请,随后被申请人武某向法院提供了本人银行账户,请求解冻该建筑公司账户,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并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担保承诺书,承诺如该建筑公司及置业公司需承担责任,其同意以其个人账户中的金额承担相应责任。

被申请人提交变更申请后,原告表示不同意该申请。同时,承办法官伍家岗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刘小云多方了解,获知被冻结的某建筑公司账号系工资账户,所冻结款项为拟向员工发放的工资款。考虑到冻结账户严重影响到建筑公司正常经营,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为有效保障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伍家岗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刘益龙和承办法官刘小云积极协调双方工作,向原告释法明理,促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在满足双方诉求同时,为企业纾困减压,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较好地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议达成后,法院立即解冻了某建筑公司的银行账户,公司得以正常经营。

事后,被申请人武某发来短信感谢法官所做的工作,字字恳切,感激之情溢于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