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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权利也有保质期?嗯

时间:2024-02-01 阅读:222

权利不主张也会过期?

嗯?

嗯!

近日,伍家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被法院判决驳回。

案件详情

2017年,某村委将一组仓库出租给某公司使用租赁期共3年,该公司缴纳两年租金后就未再交纳,某公司陈述因公司经营亏损,于2018年年底就已经将场地腾退,却遗留一些设备和物资在仓库,直至租期结束才清空腾退。四年过去了,村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欠付的6万余元租金。

该公司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公司长达六年没有经营没有履行能力。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2019年至今已四年有余,村委会并未提交该期间向该公司进行过租金催收而发生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就此可能很多人会有疑惑,明明欠了钱,为什么还要不回来了,到底什么是诉讼时效,该怎么计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律制度。《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的目的和价值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便于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稳定。因此法官提醒,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一定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