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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前和解 为当事人节省3万元执行费

时间:2022-11-01 阅读:2531

      申请人甲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建设公司因建设施工合同起了纠纷并诉至法院,经宜昌两级法院审理,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工程款300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乙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对其财产信息进行了全面排查。经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有足额存款,为了对被执行人形成震慑,执行干警遂依法对其银行账户采取了司法冻结措施。

      被执行人乙公司发现其名下银行账户被冻结后,给生产经营带来诸多不便,这下着急了,主动联系执行干警,希望能将他的账户解冻,执行干警当即告知账户被冻结是因为其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向其释明信用风险,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当天,覃贝贝的书记员就接到电话,获知他们已经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

      随后,申请执行人来到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区法院执行局第一时间对乙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依法解除冻结。

      此次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仅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被执行人节省了3万余元的执行费,并且由于解冻及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企业信用未造成影响。